新政办发〔2025〕12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市属以上各单位:
《新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
新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3.2 环境危险源的预防
3.3 预警预防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4 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和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术语解释
8.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害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县外对本县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科学处置;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新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委网信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警察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4)完成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储备、管理和调拨救灾物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人武部协调驻县部队、武警和组织民兵队伍参加救援、抢险。
县纪委监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爆炸、剧毒危险化学品、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环境事件中相关责任人的控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县交通警察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实施交通道路管制。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火灾处置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环境安全隐患有关的民爆生产企业、通信、电力运营部门,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临时救济应急管理。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及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指挥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协调和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负责县城区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水源的安全控制;负责制定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因环境事件导致城市设施、道路损害的恢复。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畜禽水产的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水位等实时监测、预测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船舶、码头、车站、所辖道路等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高速公路、高铁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所辖道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水路和所辖道路污染物。
县林业局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利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
县商务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商贸活动场所应急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制定城镇紧急供水、供气方案并协调实施,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和现场指挥部建设。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应服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3专家组职责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相关行业应急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局长任指挥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处理、核实和汇总;完成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办。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县卫生健康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
(2)应急救援组:执行现场指挥部指令,负责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由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
(3)评估咨询组:负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
(4)应急监测组:负责对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持;按指挥部指令赴现场进行监测;向现场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由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
(5)新闻发布组: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由县委宣传部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
(6)后勤保障组: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警察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程度,按照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原则,可视情况调整应急工作组。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进行监测监控。
3.2环境危险源的预防
3.2.1固定、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移动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2.2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水利、卫健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水利等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预警预防
3.3.1预警分级及预警信息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2预警行动
国家、省、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涉及到本县的,按照国家、省、市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多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自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报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2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建立与事发地乡镇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建议;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通报情况;指导、督促乡镇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接报告后立即组织核查,并在事发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县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事发单位可以直接报告县委县政府。
4.3.2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及危及人群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上级规定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新邵县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按规定执行。
4.3.4信息通报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3.5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指挥部统一发布。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要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按照《新邵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应急监测
4.4.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气象等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3指挥协调机制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建立应急管理救援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民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健部门、水利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县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5.2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响应终止
4.6.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并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评估总结
5.2.1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估,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5.2.2邵阳市生态环境新邵分局对全县生态环境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县通信营运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装备保障
县、乡镇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队伍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冶金、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
6.4技术保障
县、乡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物资和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队伍。
7.1.3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预案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修订和完善。
8.2名词术语解释: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3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新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9〕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