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邵县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送审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公示
  • 来源:新邵县自然资源局
  • 作者:新邵县自然资源局
  • 更新时间: 2026-06-04 09:25
来源:新邵县自然资源局 更新时间: 2026-06-04 09:25


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27号)要求,我局委托邵阳市鼎城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关于规范新邵县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为《处置方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以项目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矿资源行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我县拟出台《处置方案》,明确剩余砂石土矿资源申报、核实、评估、处置、收益管理、生态修复及部门监管等全流程要求。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处置方案》涉及范围内所有利益相关群体;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1)《处置方案》实施对当地社会稳定有何影响;(2)《处置方案》是否影响公众利益,相关群体有何诉求;(3)对《处置方案》的实施持何种态度,有何意见和建议;(4)非社会稳定风险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内。

三、评估主体及评估公司联系方式

社会风险评估主体:新邵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喻鹏

电话:18975905398

电子邮箱:274369718@qq.com

社会风险评估公司:邵阳市鼎城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春香

电话:18075956255

电子邮箱:865793488@qq.com

四、公示说明

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反馈;

公示期限与意见提交时间公众如对《处置方案》有相关意见或建议,可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渠道反馈。

新邵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4日

    附件:《关于规范新邵县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送审稿)》


关于规范新邵县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

为规范全县境内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砂石类资源处置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矿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部等1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深入推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砂石类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3〕102号等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依法依规依程序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自用砂石外的剩余资源进行公开处置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处置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部等1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实施办法》(湘自资〔20218第十八条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废弃土石料收益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生态修复。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入全部纳入县级财政。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砂石类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3〕102号第三条规定:综合利用的砂石类资源进行过综合评价的,可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对未进行过综合评价的,除矿山自用外仍有剩余且需对外出售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二、适用范围

(一)县域内依法批准的房屋、市政、道路、园林绿化、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建设、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

(二)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

(三)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收储地块

(四)经批准农转用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

(五)经乡镇同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

(六)经县林业部门批准的森林防火通道项目;

(七)经批准的地质灾害应急、消除安全隐患如尾砂库、历史施工堆场等工程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矿资源。

)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砂石类资源综合利用未进行过综合评价的,除矿山自用外仍有剩余且需对外出售的砂石资源。

三、处置程序

(一)处置准备工作

1.申报。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该项目施工方案,需要处置剩余砂石资源的,项目主管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同时提供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除矿山自用外仍有剩余且需对外出售的砂石资源,须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未申报的严禁私自处置砂石资源。

2.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矿剩余资源量核实报告》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矿剩余资源量核实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矿剩余资源量核实报告》《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矿剩余资源量核实报告》,组织3 名以上相关专业专家评审。

(1)属于场地平整项目类: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地块规划设计、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等资料;

(2)属于其他建设项目类: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限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防护破砌筑工程、主体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矿资源量

(3)属于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类:矿山企业提供发证机关组织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生态修复方案》。

3.价值评估。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矿业权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量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矿剩余资源量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偿处置依据。

4.确定出让起拍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纪检、财政、自然资源、项目主管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市场行情及处置成本集体决策确定出让起拍价。

(二)编制处置方案。

(1)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技术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县财政、自然资源、项目主管单位、属地乡镇或园区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终了边坡要求;

2.明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砂石土矿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情况;

3.明确砂石土矿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修复方案;

4.明确项目场地平整和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5.明确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式;

6.明确工程建设监管单位监管职能;

7.明确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履行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2)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技术单位根据矿山企业提供发证机关组织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矿山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县财政、自然资源、矿山所在乡镇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实施。

(三)明确处置方式。《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矿山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委托拍卖公司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竞买人应为未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含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含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法人企业,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

(四)规范收益管理。剩余砂石土矿资源经公开有偿处置后,其处置收益扣除出让成本(剩余砂石土矿资源量核实报告编制及评审费、出让收益评估费、项目属地乡镇工作经费及出让前期其他成本费后,收入全部入县级财政。其中,合规出让成本按以下标准核定:资源量核实报告编制及评审费、出让收益评估费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项目属地乡镇工作经费按处置收益的5%以内核定,出让前期其他成本费需提供正规票据核定;成本核定情况由县财政局负责

(五)明确处置要求

1.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竞得人享有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建设施工方案和矿山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按期完成处置工作,严禁因处置工作而引发项目范围和矿山范围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2.按照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土矿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施工执行相关行业规范,涉及爆破作业的,竞得人应依法向公安部门报告,确保爆破作业安全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居民等设施的安全;

3.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可用于加工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

4.工程施工所涉剩余砂石土需临时用地堆放的,按有关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工程施工完成后,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竞得人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涉及临时用地的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复垦方案,做好土地复垦及验收工作,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5.剩余砂石土矿资源量小于5000立方米或评估价值低于10万元的,可按以下流程协议处置:(1)项目管理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协议处置书面申请,附资源量核实报告、评估报告、拟协议受让方资质证明等材料;(2)县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县财政、属地乡镇或园区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真实性、受让方资质合规性等,形成联合审查书面意见;(3)参照本县近3个月内同区域、同类型砂石土矿资源公开拍卖的成交均价确定协议处置价格,价格确定后在项目属地和县政府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5)协议处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县级财政,相关处置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备案。未按本流程开展协议处置的,按非法采矿行为查处。

6.施工方案变更导致砂石量增加的,须重新申报、评估,竞得人按新增量补缴出让收益(参照原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方案变更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重新申报,县自然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资源量核实和价值评估;竞得人应在评估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新增量补缴出让收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工程建设项目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涉及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不断巩固拓展资源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成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对标对表,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和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工作。工程项目开挖砂石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1.项目业主、项目施工单位和矿山企业:为第一责任人,须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土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开采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然资源局查处。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做好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工作;负责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申请;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矿山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负责依法查处超范围采挖砂石土、非法采矿和违法占地等行为。建立处置工作台账,对全县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报材料、核实报告、评估报告、处置方案、成交记录、收益上缴凭证等,永久留存。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建设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申请。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

4.县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和人防工程建设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申请。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建设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申请。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

6.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建设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申请,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方案》。监督处置竞得人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和矿山范围内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7.县林业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做好林业建设类项目建设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申请,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8.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县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9.县公安局:负责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对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10.县财政局:负责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收入管理和处置成本核定工作

11.县税务局:负责剩余砂石土矿资源处置收入相关税费的征收和缴库。

12.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审批,依据属地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批复意见供电,打击未经批准的碎石加工单位擅自用电行为,配合属地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碎石加工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拆除。

13.园区和乡镇:“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排查摸底和日常巡查监管,对项目开挖砂石资源违法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砂石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督查检查,严厉查处非法采矿。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项目和矿山范围内非法采矿行为。涉砂石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未按规定申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砂石资源和私自处置砂石资源的非砂石类露天开采矿山、未按施工设计开采砂石资源,一律按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在项目施工期间出现违法行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刑事犯罪的,在24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处置过程中,竞得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管部门之间因处置工作产生争议的,首先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涉及行政争议的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涉及民事纠纷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五、附则

本方案中未明确的办理时限,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本方案明确的时限执行。

本方案所称“砂石土矿资源量”,均以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出具的、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资源量核实报告为准。

本方案自新邵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新邵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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