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生环不罚(2)〔2025〕0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红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11430522006322617C 地址/住址: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问题线索函反映的问题,到“魏光焘墓”进行现场核查。你局修缮的“魏光焘墓”位于新邵县自然保护地(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该修缮工程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自然保护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魏光焘墓”施工合同1份;《关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魏光焘墓修缮工程勘察涉及方案的批复》1份;关于《新邵县魏光焘墓保护修缮工程勘察涉及方案》的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
2.李红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人: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人;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及身份。
3.孙煜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人: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授权代理人;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及身份。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31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修缮的“魏光焘墓”位于新邵县自然保护地(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工程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
5.《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31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修缮的“魏光焘墓”位于新邵县自然保护地(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工程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
6.现场照片(图片)7张;证明: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修缮的“魏光焘墓”位于新邵县自然保护地(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工程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
7. 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整改照片及审批手续,证明:该修缮工程仅对原有被村民挖掘破坏严重的“魏光焘墓”主体基础及从护墓院到魏光焘墓当地村民修建约400米素土道路进行修复建设,修缮完工后对墓围周边进行了复绿修复,并提供办理审批手续证明。
你局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违法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你局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违法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之规定,经裁量核算:已选裁量因素5个,(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1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0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裁量百分值总和33.0%,处罚上限为500000元,下限为200000元,计算公式为:[200000/500000+(0%+22%+11%+0%+0%)×(1-200000/500000)]×500000,最后取整为:299000元,大写为贰拾玖万玖仟元整。
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魏光焘墓”的修缮项目,经新邵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属于《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文件附件1“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序号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中的经依法批准的文物保护活动。修缮完工后,已对周边林地进行复绿修复,并积极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自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 (不包含本日)追溯两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同一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的途径和期限
你局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