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邓克俭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65年10月28日
联系电话:17670932918 身份证号:430522196510284895
住址: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沙子田村17组1号
当事人非法在禁烧区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2月22日17时许,新田铺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沙子田村村委干部在其村巡逻至17组时,发现本组村民邓克俭在自家责任田内露天焚烧秸秆,此区域属于全区域禁烧区。随即执法人员在此区域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图,焚烧面积1平方米。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宣读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等拍照件。
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所在禁烧区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证据:邓克俭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了本案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1份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在禁烧区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予以证实。
第三组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执法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在禁烧区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予以证实。
以述证据均经过当事人阅示,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作为定案依据,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六条 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予处罚。 2025年12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新政罚告〔2025〕第8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相关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
2、责令其配合所在村巡查人员开展禁烧巡查工作7日。
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邵县新田铺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