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新人社监案字〔2025〕第23号
经我机关调查和审理,你们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拖欠王高良、杨建明、吴领雄、邓快生四个班组96位民工(具体人员及工资明细表附后)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佰玖拾贰萬零壹佰陆拾捌圆整(小写1920168.00元)。
以上事实,有民工工资表及结算清单、民工班组长及民工代表的询问笔录、项目负责人廖辉的询问笔录、证据交换与质证笔录、施工合同及劳务清包合同、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汇总表(预算价)、新邵县友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和《质证意见书》等为证。
你们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
我机关已于2026年3月2日依法向你们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们单位于2026年3月16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你们单位逾期未改正。
在本处理决定作出之前,本机关已依法向你们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新邵县友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泽方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我机关书面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认为项目欠薪的原因系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工抵房无法变现等客观原因导致支付不能,非施工单位和劳动分包单位主观过错造成,请求免除己方连带承担加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经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导致欠薪的主要原因系建设单位未依法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所致,决定由建设单位承担80%的赔偿金责任,施工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各承担10%的赔偿金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对你们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限建设单位新邵县友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施工总包单位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工抵房1886.00万元不能作为免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民工工资法律责任的依据)的范围内,于2026年5月31日前立即向该96位民工先行垫付拖欠的工资1920168.00元;
二、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江苏泽方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工资1920168.00元按先后顺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新邵县友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泽方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31日前按应付金额(1920168.00元)的50%(即960084.00元)连带向该96位民工加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连带责任承担比例分别是新邵县友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0%(即768067.2元),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即96008.4元),江苏泽方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0%(即96008.4元)。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酿溪镇大应北路25号)。
联系电话:0739-3600150。
联系人:周迪杰、邓小亮。
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