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关于印发《新邵县2025年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来源:县民政局
  • 作者:县民政局
  • 更新时间: 2025-12-18 11:59
来源:县民政局 更新时间: 2025-12-18 11:59


新邵县2025年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25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持续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为确保清理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坚持以乡镇为责任主体,村(社区)具体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逐户核算家庭收入、民主评议、全面清理的原则。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成立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专班,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抗震为组长,副局长谢松峰、周秦汉,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主任刘勇为副组长,局社会救助股、低收入认定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为专班成员。各乡镇民生事务办(经济发展办)要落实主体责任,履职尽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明确新增范围 严格按照《邵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邵民发〔2022〕26号)《新邵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新民发〔2022〕39号)《新邵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民发〔2022〕32号)《新邵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及财产核算评估实施细则》(新救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的对象认定条件和工作程序开展新增认定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一)城乡低保:202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指导标准为74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指导标准为485元/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核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单人户保”: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尘肺、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等三十三种由国家和湖南省认定的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人员,以及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的人员;0-16周岁未成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以“单人户”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算评估。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核算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对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视情予以豁免,符合条件的以“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特困人员: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重点核查对象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指导思想,切实抓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家庭收入核算、张榜公示和举报等四个工作环节,要以核对为主、民主评议为辅全面开展清理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城乡低保:根据《新邵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及财产核算评估实施细则》文件核算,1.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人员切实做到应退尽退;2.现任村(社区)干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低保经办人员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和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4.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和父母、岳父母、子女(国家公职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本人和配偶有固定工作、有固定工资或有退休金的;6.本人及子女家庭拥有两辆以上小车;7.本人及子女购置商品房或两套以上房产;8.低保对象已成年未出示在校读书证明的;9.在当地反响较大存在争议;10.正在服刑人员:11.拥有税务登记、养老保险、生活条件明显好转的人员:12.自然减员对象。 (二)特困人员:1.有子女且子女具有赡养能力的特困人员;2.服刑人员;3.拥有税务登记、养老保险、具有经济来源;4.自然减员对象。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31日)。一是召开全县民政工作会议。对此次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明确县、乡镇工作职责。同时,开展全县民政工作人员培训,对各项民政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确保民政工作者吃透政策。二是乡镇召开动员会议。各乡镇要召开乡镇干部、村(社区)负责人动员大会,宣传政策,确保乡镇、村(社区)干部熟知政策和工作程序。三是村(社区)召开村民大会。驻村干部要组织村(社区)召开村民大会,宣传此次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新增和清查对象、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同时,各村(社区)要将原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名单在各村民小组、人口集中的院落及主要交通路口进行长期公示。四是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利用县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乡镇有线电视台、“村村响广播”、宣传车、政务公开栏和各种会议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重点宣传清退范围、工作程序、时间节点等,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乡镇自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一是要加强入户调查。各乡镇要根据本方案,集中时间和工作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原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申请对象要全部入户调查核算家庭收入。入户调查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记录要详细、准确,工作人员和被调查对象都要签字备查,坚决杜绝走过场、流于形式。二是对于有争议的对象要组织好民主评议。各乡镇驻村干部要组织各村(社区)召开好民主评议大会,对所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做好会议记录。三是要坚持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后要及时将评议结果(新增、清退对象名单)在各村民小组、人口集中的院落及主要交通路口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四是要及时整理更新数据。各乡镇民政办要及时将清退对象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清退登记,建立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并从当月起停发取消对象的保障资金。各乡镇要及时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对符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条件的家庭,按《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文件要求做好一户一档工作,按规定落实动态管理年审资料(入户调查、经济核对、保障金核算依据)归档。 (三)县级验收阶段(5月1日—5月31日)。县民政局组织力量对各乡镇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乡镇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抽查率不得低于20%。在入户核查时,核对乡镇的入户调查记录,查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掌握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并对新增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切实做到精准认定。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组建不少于5人的专业工作队伍,负责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妥善处理、解答有关信访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召开好相关会议,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落实定期审核制度,对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民政局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严格工作程序。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严格按照申请、受理、经济状况核查、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等程序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100%”,即入户调查100%、民主评议100%、张榜公示100%,任何工作环节做到不漏1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乡镇及时将动态调整信息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将纸质档案送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从乡镇审批日期的次月开始统一经乡财“一卡通”系统发放低保金。 (三)坚持公示制度。乡镇将所有村(社区)的社会救助对象按统一表格打印后加盖乡镇公章下发至所有村(社区)在显眼位置进行公示。乡镇、村(社区)在对象有异动时要及时更新并重新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在公示的同时,要加强对患有特殊病种(如艾滋病等)人员的信息保护,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 (四)强化监督举报。县民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0739-3601909),统一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也要公开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县、乡镇两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亮点、先进典型和存在的不足,对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要加以推广,对存在的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在全县进行通报,确保全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五)严格责任追究。在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中,因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尽责,造成错保、漏保或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和媒体曝光属实事件的,相关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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