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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动监)罚﹝202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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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肖时祥经营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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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肖时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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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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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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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30日上午10时15分,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对酿溪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查时,11时05分有一车生猪进场。当事人肖时祥从新邵县严塘镇绿杨村春茂农场装了20头猪到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在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况下运到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准备用于次日进行屠宰,在屠宰场内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批涉案生猪生猪未卸车。司机刘续明提供该车辆湘KA8K23备案表,无法提供该车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现场连车和生猪过磅重7620公斤,车辆重4105公斤,生猪净重3515公斤,将20头生猪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新农(动监)先登〔2025〕43-1号,保存在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隔离间3号,待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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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内容:处货值50264.5元16%的罚款,计人民币8042.32元。 处罚依据:对当事人肖时祥2025年7月30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未附有检疫证明的20头生猪的违法行为,根据当日全国生猪价格汇总湖南省地区最低价13.9元/kg,最高价14.3元/kg;新邵县地区价格14.3-14.8元/kg,认定涉案的20头生猪折中单价为14.3元/ kg,货值为50264.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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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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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10月17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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