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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动监)罚﹝202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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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刘续明运输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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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刘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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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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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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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30日上午10时15分,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对酿溪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产品抽查检查时,11时05分有一车生猪进场。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刘续明的配合下对该车生猪进行现场检查,装了20头生猪到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未卸车,运到场后由肖时祥付车费200元。当事人刘续明提供该车辆湘KA8K23备案表,无法提供其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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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刘续明处运输费200元4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刘续明处运输费200元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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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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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10月17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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