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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渔政)罚﹝2025﹞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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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肖松、黄渊报使用电鱼方法捕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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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肖松、黄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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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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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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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7日00时10分左右,当事人肖松、黄渊报在新邵县巨口铺镇谷桥村顺水桥拦河坝使用塑胶小船、气垫船和电鱼设备捕鱼,于 2025年10月7日03时30分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塑胶小船一艘、气垫船1艘,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鲤鱼和鲫鱼)27.9kg。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于10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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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内容:1.没收捕鱼工具:,塑料船1艘,气垫船1艘;磷酸铁锂电芯2块,美鲨通无刷推进器(24V)1台,神鹰加强型逆变器1台,捞鱼网2个; 2.渔获物:共29条(鲤鱼和鲫鱼)合计27.9公斤; 3.对当事人肖松、黄渊报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元整(¥890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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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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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11月3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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