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
| 统一登记号: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农产品)罚﹝2025﹞45号 |
|
|
案件名称 |
新邵县乡村小武家庭农场(何业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
|
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何业林 |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邵阳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日交办函,9月2日新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向新邵县乡村小武家庭农场(何业林)送达2025年7月30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抽检结果,该场一批次五黑鸡,检测结果甲氧苄啶含量为:报告编号:NO:FHN20250736011甲氧苄啶249ug/kg;检测甲氧苄啶标准限量值≤50 ,依据《GB/T21316-2007、GB31650-2019、GB31650.1-2022检测,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判定,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
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8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并处五万以上七万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本机关对当事人新邵县乡村小武家庭农场(何业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12月2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