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9日,本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2025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兴天然一号(大米)的检验报告(№:4303250934312-S),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标准指标:≦15.0,实测值:22.6)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采购使用涉案的兴天然一号(大米)是通过政府招标从投标、中标的湖南省德健农业有限公司进购,由湖南省德健农业有限公司送货上门,分别于2025年8月30日采购数量80袋(2000kg),25kg/袋,单价112.5元/袋,采购金额9000元;2025年9月8日采购数量120袋(3000kg),25kg/袋,单价112.5元/袋,采购金额13500元;2025年9月17日采购数量80袋(2000kg),25kg/袋,单价112.5元/袋,采购金额9000元。共计采购数量:280袋(7000kg),采购金额31500元。上述涉案的兴天然一号(大米),生产商:湖南君乐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长塘镇水圳村跃进组,净含量:25KG,产品标准:GB/T1354,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5年8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大米的进购票据及检验报告等资料。2025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兴天然一号(大米)11袋摆放在厨房仓库内,执法人员对涉案的兴天然一号(大米)11袋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大米不符合产品标签标注的质量等级(一级)的标准,故涉案批次兴天然一号(大米)属于以次充好的大米。当事人属于非营利公办学校,故本案认定的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3150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大米,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