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25日,本局分别对新邵县龙溪铺镇中心卫生院食堂、新邵县正大营养食堂、新邵县酿溪镇金色晚年养老院食堂、新邵县人民医院食堂的食品原料进行抽样,其中新邵县龙溪铺镇中心卫生院食堂抽检的生姜,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邵县正大营养食堂抽检的小米椒、新邵县酿溪镇金色晚年养老院抽检的茄子、辣椒及新邵县人民医院抽检的茄子,检验项目“镉”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邵县抽检小汤碗,含有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单位抽检不合格的涉案产品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收到上述单位食品原料抽检不合格情况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新邵县龙溪铺镇中心卫生院采购涉案产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对该院的供货商新邵县龙溪铺镇立波蔬菜商行进行立案查处。 新邵县正大营养食堂、新邵县酿溪镇金色晚年养老院食堂,因采购涉案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无法查实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局对新邵县正大营养食堂处罚款5000元;对新邵县酿溪镇金色晚年养老院处罚款7000元。 新邵县人民医院采购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产品的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因上述涉案产品的供货商为岳高详-邵阳市北塔区蔬菜市场内,该供货商不属于本局的职权管辖,本局已将涉案产品的线索依法移送至邵阳市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对新邵县人民医院抽检的小汤碗不合格,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