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4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新邵县酿溪镇王家大院餐饮部开展食品抽检,抽取了干辣椒等农产品。2025年9月29日,本局收到了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购买和使用的干辣椒的抽检检验报告(NO:25FJ18083),检验项目:铅(以Pb计),苏丹红Ⅰ,苏丹红Ⅱ等七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农产品(食品)依法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5年10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干辣椒已全部使用完,无库存。本局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农产品的检验报告,要求当事人不再购进并立即召回该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并告知其如对该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接到报告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本局申请复检,逾期即视为放弃该权利。经查明,当事人涉案的干辣椒购进价格为12元/斤,共购进10斤,共计120元。当事人采购的涉案的干辣椒作为配菜已使用完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本局未收到任何关于消费者由于食用了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干辣椒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涉案农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新邵县酿溪镇王家大院餐饮部不予行政处罚。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