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邓巧生、邓新友等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终身从业禁止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5-12-17 11:08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5-12-17 11:08


一、邓巧生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终身从业禁止案

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邵新检行公建〔2025〕4号},建议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通过核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湘0522刑初42号中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具体如下(内容选自上述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21年被告人邓新友在浙江省义乌市跟随表哥曾佳滔学习电商交易,并在拼多多平台注册“新友贸易”等商铺经营洗发水、面膜等日化用品。2021年11月份,邓新友回到新邵县酿溪镇大坪沿江路租房,通过“新友贸易”商铺销售来源于自己从阿里巴巴某商家进货的燃脂咖啡、巧克力、强奶片等减肥产品。2021年12月份,曾佳滔因销售巧克力等有毒、有害减肥产品被抓获。邓新友获知后,以邓振湘身份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特艾美俱乐部”商铺,与“新友贸易”商铺一起继续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所售减肥产品进货渠道及联系人均由前述的向邓新友提供减肥产品的阿里巴巴某商家提供给邓新友,由邓新友通过快递从河南省商丘市的“钱多多”(身份待查)处进购减肥产品用于在前述商铺网售,邓振湘以进购价从邓新友处购得部分产品后在微信朋友圈出售。2022年5 月份,邓新友被网友举报产品质量问题,遂使用堂兄被告人邓巧生身份在湖南省邵东市谭兴中路一楼栋6楼租房,将销售窝点从新邵县转移至该处,同时雇用邓巧生帮助付货款、联系客户下单、统计订单、打包发货、煮饭等。2022年7月份,因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问题,江苏警方电话敦促邓新友投案自首,邓新友停用上述商铺交易后,改用通过微信继续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2022年8月份,邓振湘在邵东市的租房被黑龙江警方抓获,邓新友停止销售减肥产品,邓新友获利 22万余元,邓巧生获利1万元。

另查明,消费者张宝辉、方青分别于2022年1月、5月在被告人邓新友的上述网店购买了强奶片、燃脂咖啡,因服用后身体不适,两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报案。经鉴定,从张宝辉、方青所购买的减肥产品中均检测出西布曲明(属于保健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的物质)成分。2022年8月26日,邓新友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30日,被告人邓巧生主动投案。新邵县公安机关在邓新友位于邵东市谭兴中路的6楼窝点搜查并扣押疑似巧克力颗粒、印有“KOF燃脂咖啡”字样的包装盒、电脑主机等物品。经鉴定,从上述搜查的疑似巧克力颗粒中检出西布曲明;邓新友从 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8月25日共计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59.335772万元,其中邓巧生从2022年5月22日至2022年8月25日参与的销售金额为30.561111万元。案发后,邓新友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14860元,邓巧生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邓巧生经判决认定其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巧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当事人邓巧生作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从犯,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西布曲明”物质的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邓巧生作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从犯,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终身从业禁止情形,鉴于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考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禁止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邓新友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终身从业禁止案

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邵新检行公建〔2025〕4号},建议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明,通过核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湘0522刑初418号〕中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具体如下(内容选自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安朋与被告人邓忠坤系夫妻,2022年年初刘安朋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后将淘宝网店名称变更为“享瘦每天无效可退”。2022年10月份左右,刘安朋开始通过淘宝网销售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该减肥胶囊主要是从何武(另案处理)及淘宝网上购买,将所销售出去的涉案减肥胶囊放于新邵县酿溪镇城市花园米果水果店交由顺丰速递的孙银梅(另案处理)以虚假身份邮寄给买家,并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收取买家支付的货款;邓忠坤在明知刘安朋所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协助刘安朋销售减肥胶囊。2023年5月11日,刘安朋放于城市花园米果水果店待寄送的红、黄色减肥胶囊共计200 粒被民警现场查获及送检,经检测,送检的红、黄色减肥胶囊被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截至2023年5月11日,刘安朋通过其支付宝和微信共收取买家支付的减肥胶囊货款共计9万余元,并从中获利4万元。邓忠坤协助刘安朋完成销售活动,经刑事判决认定其为共同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食品安全犯罪且承担直接责任。作为主犯,邓新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110万元。判决结果表明:邓新友系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经营者与管理决策者,承担主要犯罪责任。

另查,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湘0522刑初418号〕中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已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5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住所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与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工作。

当事人邓新友作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犯,因其销售的食品中还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减肥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西布曲明”物质的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邓新友作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犯,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终身从业禁止情形,鉴于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考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禁止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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