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刘安朋、刘杰、邓忠坤等三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终身从业禁止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5-12-22 10:12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5-12-22 10:12


    一、刘安朋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终身从业禁止案

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邵新检行公建〔2025〕4号},建议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明,通过核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湘0522刑初418号〕中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具体如下(内容选自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安朋与被告人邓忠坤系夫妻,2022年年初刘安朋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后将淘宝网店名称变更为享瘦每天无效可退。2022年10月份左右,刘安朋开始通过淘宝网销售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该减肥胶囊主要是从何武(另案处理)及淘宝网上购买,将所销售出去的涉案减肥胶囊放于新邵县酿溪镇城市花园米果水果店交由顺丰速递的孙银梅(另案处理)以虚假身份邮寄给买家,并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收取买家支付的货款;邓忠坤在明知刘安朋所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协助刘安朋销售减肥胶囊。2023年5月11日,刘安朋放于城市花园米果水果店待寄送的红、黄色减肥胶囊共计200 粒被民警现场查获及送检,经检测,送检的红、黄色减肥胶囊被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截至2023年5月11日止,刘安朋通过其支付宝和微信共收取买家支付的减肥胶囊货款共计9万余元,并从中获利4万元。刘安朋经刑事判决认定其为涉案食品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食品安全犯罪且承担直接责任。被告人刘安朋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2025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户籍地址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在家,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终身从业禁止情形,即“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禁止当事人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刘杰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终身从业禁止案

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邵新检行公建〔2025〕4号},建议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明,通过核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湘0522刑初418号〕中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具体如下(内容选自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杰于 2022年10月份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经营食品及保健品,网店名称为伊减媚瘦身无效包退,2022年11月开始通过淘宝网店及微信销售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所销售减肥产品主要来源于何武及部分网上。刘杰将所销售的上述减肥产品放于新邵县酿溪镇城市花园米果水果店交由顺丰速递的孙银梅以虚假身份邮寄给买家,并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收取买家支付的货款。2023年5月16日,刘杰放于城市花园米果水果店待寄送的古方减肥产品 2盒及古方减肥胶囊 20 粒被民警查获及送检,经检测,送检的古方减肥被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截至2023年5月16日,刘杰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收取买家支付的减肥胶囊货款8.3万余元,并从中获利4万元。刘杰经刑事判决认定其为涉案食品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食品安全犯罪且承担直接责任。被告人刘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2025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户籍地址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在家,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终身从业禁止情形,即“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禁止当事人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邓忠坤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终身从业禁止案

2025年6月2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邵新检行公建〔2025〕4号},建议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明,通过核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湘0522刑初418号〕中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具体如下(内容选自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安朋与被告人邓忠坤系夫妻,2022年年初刘安朋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后将淘宝网店名称变更为享瘦每天无效可退。2022年10月份左右,刘安朋开始通过淘宝网销售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该减肥胶囊主要是从何武(另案处理)及淘宝网上购买,将所销售出去的涉案减肥胶囊放于新邵县酿溪镇城市花园米果水果店交由顺丰速递的孙银梅(另案处理)以虚假身份邮寄给买家,并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收取买家支付的货款;邓忠坤在明知刘安朋所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协助刘安朋销售减肥胶囊。2023年5月11日,刘安朋放于城市花园米果水果店待寄送的红、黄色减肥胶囊共计200 粒被民警现场查获及送检,经检测,送检的红、黄色减肥胶囊被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截至2023年5月11日止,刘安朋通过其支付宝和微信共收取买家支付的减肥胶囊货款共计9万余元,并从中获利4万元。邓忠坤协助刘安朋完成销售活动,经刑事判决认定其为共同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食品安全犯罪且承担直接责任。被告人邓忠坤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5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住所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与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工作。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终身从业禁止情形,即“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禁止当事人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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