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新邵县枫树坑山泉水厂)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5-12-17 09:18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5-12-17 09:18


2025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SPC2025029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生产经营的“水在他乡”爱感谢天然山泉水在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36.13.41.58.76。

本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桶装饮用水(食品)依法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5年10月13日,涉案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由新邵县枫树坑山泉水厂于2025年9月8日生产,累计生产100桶,该批不合格产品于2025年9月10日以2元/桶的单价全部销售给邵阳县长阳铺镇枫树山泉商铺。当事人在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销售的涉案不合格“水在他乡”天然山泉水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及饮用该批不合格包装饮用水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形。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饮用水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200元。本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涉案相关资料、数据,并积极召回涉案产品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减轻处罚情形,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处罚款15000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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