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243号)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6-02-05 16:55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6-02-05 16:55


                      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5〕243号


2025年8月18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新邵大队在处置交通事故发现豫A75Q7厢式货车承运的冷冻牛副产品承运司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及货物权利人证明,该线索移送至本局处理。承运司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及货物权属证明,无法提供货物权利人基本信息。A75Q7厢式货车运输的牛副产品不明权利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在邵阳市华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内。2025年8月30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拍照、复印资料、调查询问、公告查找等方式调查举证,2026年1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批货物承运的车辆是车牌号为A75Q7的厢式货车,承运司机陆东,牛副产品共计7.72吨,该车无货主随行,涉案车辆2025年8月18日从广西南宁装载上诉冷冻牛副产品运往湖北方向,该批冷冻牛副产品为纸箱包装,包装上无标签标识,部分牛副产品因车辆事故原因为纸箱破裂呈散装状态,在承运司机陆东陪同下现场称重牛副产品为7.72吨,该车司机收取1500元现金货款负责将涉案冷冻牛副产品送往湖北方向,无法提供权利人信息发货人及货物权利人的基本信息,也无法提供涉案牛副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由于上述涉案冷冻牛肉,货运司机不能提供货主的身份信息,无法联系上权利人,本局委托货运司机将执法文书送达上述冷冻牛副产品权利人,并转告权利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之规定,2025年9月2日,本局在潇湘晨报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上货物权属及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到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期满后,无上诉冷冻牛副产品权利人联系本局并认领上述货物。2025年11月14日,涉案产品经长沙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项目及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025年11月28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认定为涉案冷冻牛副产品为无主货物,难以长久保存、且低温保存费用昂贵,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及湖南省财政厅《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罚没物资原则上实行先报批后处置,但下列物资可以先处置,后备案”第(一)项“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保存的物品,可以先行处置,其中,经检疫合格的,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处置后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先行处置。依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六)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危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拍卖。(六)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之规定,于2025年11月28日向新邵县财政局递交先行处置报告,处置方式为:拍卖。经新邵县财政局核准同意,本局委托经具备价格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并通过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冷冻牛副产品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书,认定上述冷冻牛副产品价格为105610元。2025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局机关纪委及新邵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通过随机抽取,委托长沙硕祥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冷冻牛副产品进行公开拍卖。2025年12月12日,上述冷冻牛副产品在新邵县维也纳国际酒店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118000元整,拍卖公司将拍卖货款118000元汇缴至本局国库账户。

2025年12月17日,本局对上述涉案冷冻牛副产品处置及拍卖情况通过三湘都市报予以公告,公告涉案货物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新邵县市场监管合行政执法局认领并接受询问,但不免除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逾期本局将依照规定扣除先行处置支出上缴本地财政。涉案冷冻牛肉先行处置支出经统计为7532.96评估费用1400元,检验费2520元,仓储费用3612.96)。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经查局邵阳支队新邵大队的线索移交材料共二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三页,照片打印件六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车辆及货物现场检查,涉案牛副产品数量为7.72吨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市监强制字〔2025〕0818号”、财物清单“新市监清字[2025]0818号”一页、送达回证一页,证明本局对涉案冷冻牛副产品7.72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扣押及执法文书签收情况。

证据四、证据材料采集单并附U盘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经执法人员及承运司机清点并计量称重为7.72吨的基本事实。

证据五:对货车司机陆东的询问笔录三页,陆东身份证打印件一页,证明货车司机陆东从广西南宁装一车冷冻牛副产品运往湖北方向,无法提供货物权属证明及权利人信息的基本事实。                                              

证据六:询问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向涉案冷冻牛肉不明权利人发出询问通知由承运司机转交的基本事实。      

证据七:2025年9月2日版潇湘晨报一份,公告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因权利人不明,本局通过省级报刊公告查找权利人未果的基本事实。

证据八:委托检查鉴定合同一份共二页,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委托长沙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检疫的基本事实。                

证据九:长沙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二份,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记录一份共八页,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经集体讨论决定先行处置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关于申请对无主货物先行处置报告一份共三页、罚没财物处理意见表一页、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向新邵县财政部门申请先行处置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二页、评估报告一份二十六页,价格评估费电子发票复印件一页,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经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三:价格认定协助书一页,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五页,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四:采集证据提取单一份、U盘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承拍单位长沙硕祥拍卖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局机关纪委、财政局工作人员随机抽取产生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五、委托拍卖合同二页,长沙硕祥拍卖有限公司提交的拍卖流程资料一份五十一页,拍卖公告报纸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经委托予以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118000元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六:无主财物处理公告一页,三湘都市报一份,信息服务费电子发票复印件一页,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先行处置公开拍卖后予以公告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七:涉案物品仓库租赁合同二页、仓储、装卸费电子发票复印件各一页,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仓储及装卸费用金额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八、罚没财物处理情况表一页、拍卖款支付电子回单二页,证明涉案冷冻牛副产品拍卖款118000元已入本局代管资金专户的基本事实。

本案中涉案的冷冻牛副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及国家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二十八条“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先行处置拍卖货款118000元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7532.96评估费用1400元,检验费2520元,仓储费用3612.96)后的余额110467.04元予以没收,汇缴至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权利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