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龙眼的检验报告(№:4303260100900-S),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8)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2026年1月8日从邵阳市双清区鑫太发果业(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湘西南水果市场大棚62号边2格)购进的龙眼,进购2件(22公斤),进购单价155元/件,进购金额310元。当事人留存有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供货商资质等资料。2026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水果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涉案的龙眼销售数量为22公斤,销售单价为17.98元/公斤,销售额为395.5元。本案认定的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395.5元,违法所得395.5元。
当事人在接收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2月9日在经营场所入口墙上张贴了召回公告,实施问题食用农产品召回和整改。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本局未收到任何关于消费者由于食用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龙眼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