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龙眼的检验报告(№:4303260100899-S),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1)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2026年1月13日从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湘西南大市场内购进的龙眼,进购1件(5公斤),进购单价70元/件,进购金额7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凭证证实其进货来源信息的真实性。2026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水果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涉案的龙眼销售数量为5公斤,销售单价为21.6元/公斤,销售额为1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执法答复精神,食品安全违法所得按照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计算,不予扣除成本,抽样样品价款计入违法所得。本案认定的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108元,违法所得108元。
当事人在接收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2月9日在经营场所入口墙上张贴了召回公告,实施问题食用农产品召回和整改。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本局未收到任何关于消费者由于食用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龙眼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8元;3、处罚款5000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