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田心分院一楼观察室内病床陈列有“氧(医用)”(标注生产企业:邵阳市蓝天气体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3022158;包装规格:40L/瓶;产品批号:20250401;生产日期:2025年4月1日;有效期:6个月;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二部)1瓶,已过期。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了当事人临时医嘱单一张,显示田心分院医师吴述平分别于2025年10月12日、10月13日对患者曾珍秀开具氧气吸入治疗各12小时,共计24小时。当事人田心分院观察室除上述已过期的“氧(医用)”外,未配备其他有效期内的“氧(医用)”,未置于不合格药品区存放或粘贴不合格药品警示标志,处于待使用状态。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现查明,当事人田心分院的上述涉案的产品批号为20250401的“氧(医用)”于2025年4月3日从邵阳市蓝天气体有限公司新邵县分公司采购,采购数量10瓶,采购金额合计500元。自2025年10月1日涉案“氧(医用)”过期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日止当事人共对患者使用过期“氧(医用)”2次,使用时间为24小时,使用价格4元/小时,使用量20L(使用价格4.8元/L)使用金额合计96元。经调查未发现患者使用过期后出现了不适症状。涉案过期的“氧(医用)”1瓶过期后使用数量合计为20L,剩余20L。涉案“氧(医用)”的货值金额按总量40L,使用价格4.8元/L计算为192元。违法所得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氧(医用)”20L;
2.没收违法所得96元;
3.处33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33096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