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新邵县人民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情况的公示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6-04-20 16:4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6-04-20 16:41


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新住院大楼7楼产科护士站旁摆放的一台“胎儿/母亲监护仪”(制造商: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72230120;使用期限:5年;制造日期:2017-06-12;产品型号:F6)已超过标示的使用期限(即2022年6月11日),但未标示已过期警示标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现查明,涉案的“胎儿/母亲监护仪”为当事人于2017年8月14日从南昌益群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数量1台,采购金额47000元,具备购进票据及增值税发票。涉案“胎儿/母亲监护仪”适用于医院对胎儿的胎心率、孕妇的胎动、宫缩压力、心电、脉率、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呼吸、体温进行监测。涉案“胎儿/母亲监护仪”从2022年6月12日过期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检查日止一共使用了116次,使用金额合计3032元。当事人每年都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的“胎儿/母亲监护仪”进行了校准。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6月12日至2025年12月2日期间使用涉案医疗设备为孕产妇开展监测检查时造成危害后果和意外事件,本局亦未收到相关的投诉。当事人产科护士站一共配备有三台“胎儿/母亲监护仪”,除涉案的过期的“胎儿/母亲监护仪”之外的其他两台“胎儿/母亲监护仪”是在使用期限内的。涉案的过期的“胎儿/母亲监护仪”仅在现有效期内的医疗设备不够用的情况下才会使用,使用次数少。涉案的“胎儿/母亲监护仪”的货值金额按照采购金额计为47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胎儿/母亲监护仪”1台;

2.处罚款5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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