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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告
新政通〔2008〕4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发〔2004〕234)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且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

   二、农民确因住房紧张需建住房的,须由本人申请,经村、组签署意见,镇乡国土资源所实地察看签署意见,由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士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单。其中,在县城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建房的,须先经规划部门同意。

   三、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超标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凡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有旧宅基地的农户,原则上应利用旧宅基地就地翻修或改建;如旧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或法定原因不能就地翻修或改建的,方可申请退还旧宅基地另批新宅基地,但旧房应按期拆除,旧宅基地应退交集体。

   四、因国家基本建设需要而拆迁的农村村民的住宅安置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新宅基地审批须符合城市和村镇规划、严格审批,新的宅基地审批程序按本通告第二条办理。安置面积按新宅基地与原宅基地面积相等的原则予以确定,面积控制上限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五、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搞经营性开发。凡利用农村宅基地搞经营性开发的,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用地、规划、房产、安全等相关手续。凡以地入股分红、转售房屋等方式变相转让土地的,一律以非法买卖土地论处。

   六、禁止城镇居民向农村集体或个人购置宅基地。

   七、未经批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