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我县从2008年8月起,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镇居民,具体分为: (一)具有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中专)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子女(简称未成年人); (二)18周岁以上(含18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城镇居民(简称老年人); (四)无本县户籍,但在本县所属城镇有固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具有《暂住证》,且在原籍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居民。 各类人员实足年龄的确定,以每年1月1日为基准日。
二、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酿溪镇范围内的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中专)以学校为单位在校办理参保手续;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家庭成员已参加社会医保的医保证、低保证、1至2级重残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 在启动期当年,我县统一按“一年半”(即2008年7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的缴费期限征收保费,以后按自然年度缴纳: (一)在启动期当年的筹资标准为: 1、未成年人12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1至2级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45元,政府补助75元。 2、非从业居民330元,其中个人缴费27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人员、1至2级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150元。 3、老年人330元,其中个人缴费均为180元,政府补助均为150元。 4、城镇居民无法定赡养人和无抚养人,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二)以后按自然年度缴费的筹资标准为: 1、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40元;属于低保家庭、1至2级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50元。 2、非从业居民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40元;属于低保人员、1至2级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助100元。 3、老年人220元,其中个人缴费均为120元,政府补助均为100元。
四、参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60000元,非从业居民、老年人为30000元。具体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200元,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致力改善民生的理念和决心。望广大居民踊跃参保。
新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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